旅客購物退稅
臺灣5%的營業稅已含在售價中。外籍旅客在一家貼有TRS標誌的商店購物達到一定金額,即可通過三種方式之一申請退稅,並扣除手續費。
資格與條件
外籍旅客
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,且自入境日起在臺停留未滿183天。
同一天同一店家滿新臺幣2,000元
同一天在同一家特定營業人處購買退稅特定貨物,含稅合計達新臺幣2,000元以上。須於購物當天出示入境證照,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。
90天內攜帶出境
須自購買之日起9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。
實施辦法第3條(最後修正2020-12-04);財政部,頁面發佈於2025-03-05
三種退稅方式
出境前在機場或港口
可在機場或港口航站內民營退稅業者的服務櫃檯或E-VAT自助退稅機辦理,或通過“TAIWAN TAX REFUND”應用程序在線申請。
財政部,頁面發佈於2023-12-01
在商店現場
當日在同一特定營業人處的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48,000元以下時,可在店內現場辦理小額退稅:商店會將貨物密封,並墊付扣除手續費後的退稅款。當次消費累計超過新臺幣120,000元或年度累計超過新臺幣240,000元時,商店不得受理,可改在機場港口辦理。
實施辦法第3條、第11條
出境前20天內在市區櫃檯
由民營退稅業者在特定營業人處設立的特約市區退稅櫃檯,沒有金額上限。須於20天內出境,提供國際信用卡並授權預刷含稅消費金額的7%作為擔保金,出境時仍須攜帶貨物前往機場港口退稅櫃檯。
實施辦法第3條、第10條
扣除的部分
辦理退稅時將收取應退稅額20%的手續費。依實施辦法,費率由稅捐機關與民營退稅業者協議訂定,可能調整;此數字取自財政部2025-03-05發佈的頁面。 財政部;實施辦法第5條
來源
2026-10-01 核對。規則與數字均出自實施辦法與財政部,並註明各自日期。